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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房产税——计税依据

录入时间:2004-0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3/2004信息】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征两种形式。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指依照税 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 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 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 依率计征。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 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 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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