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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十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有: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二是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免税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税或者免税的,主要有以下项 目: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具体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 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 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 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 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 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 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 得税。具体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具体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 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 税。具体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 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 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 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 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 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 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 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 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 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⑤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 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 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 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企业基本情况表、 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 提取10%的办法。   11.新设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 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对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 免征企业所得税。   13.专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 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进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 管理建设费。   14.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至2004年 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研制新产品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单台5万元(工业企业为10万元)直接扣除。 费用比上年增长10%的,费用按实列支外,经批准,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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