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 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 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例如: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 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 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 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 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 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 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 ×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 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 如下:   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   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5.9-3.2=2.7(万元)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 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 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