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筹划
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
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
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该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有
一个纳税与不纳税的问题,我们就要筹划了。
例如:某企业难备出售已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批,原值100万元,已提
折旧3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101万元出售,则应纳税额为=101÷(1+4%)×2%=1.94万元,
出售净收益=101-1.94=99.06(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99.9万元,则不存在纳税义务,其收益增加了0.84万元(99.9-
99.04),同时由于销售价格降低,企业完全有理由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于已方的
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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