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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的纳税法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销售和进口四 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内容为:   1.销售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偿转让除在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 不动产外的有形动产。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劳务服务性业务。   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报关进口的货物,都属于增 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4.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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