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率式纳税筹划——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三、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
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
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
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我们先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一)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
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沿
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五方面。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1)范围: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征收所得税。
④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政府决定。
深圳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深圳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烟、酒等少数产品减
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的减征、免征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决定;海南特区企业生
产的产品,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
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
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免征增值税。
特区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
货运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
工具,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特区内企业进口供区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在审定的进口额度内减半征收关税、增
值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
(1)范围: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海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和沿海其他
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
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
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③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3.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
(1)范围: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
州、广州、湛江、北海、福州、汕头、珠海、厦门市(特区范围除外)和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
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属于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④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⑤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
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4.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急(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内)
(1)范围:天津、烟台、青岛、大连、秦皇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
州、湛江、上海、温州。
(2)主要优惠政策;
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
定。
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
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保税区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税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深圳(福田、沙头角)、广州、大连、青岛、张家
港、福州、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等城市的保税区。
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2)保税区内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
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4)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7)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按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利用地区低税率纳税筹划技术
1.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低税率地区内设立经营机构,把低税率地区外的收入、利润通
过转让定价、财产租赁及其他形式转移到该经营机构,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在低税率
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也有可能只是一个“信箱公司”或“文件公司”,其公司的董事
会及其他重大决策机构和财务部门均在其低税率区内的经营机构办公,但其实际的生
产和交易场所却均在低税率地区以外进行。
例如:广州市区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梅州某公司(
下简称梅州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设立了一家销售
公司(下称特区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特区公司该批产品,后
由特区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梅州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
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33%的税率,深
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由此,有关节税效果如下:
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梅州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1000-800)×33%=66(万元)
经过特区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850-800)×33%+(1000-850)×15%=39(万元)
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
66-39=27(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
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
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2.在低税率地设立信托机构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信托是指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既
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信托人本人,也可以是信托人指定的第三人),
这样受托人就成为财产的实际支配者,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受托财产,以利于
受益人。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信托公司,可以将在内地的设备、厂房、有价证券都
挂在信托公司的名下,经营的收入和利润自然属于信托公司,从而就可以节约税收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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