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二、产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一)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应 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如:广州市某摩托集团公司2003年2月销售摩托车100部,每部售价2万元(不含 增值税),货款未收。摩托车每部成本为1万元;适用消费税率10%。企业应作如下会 计分录:   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100×20000×17%=340000(元)   应交纳的消费税=100×20000×10%=200000(元)   ①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②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0   ③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二)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抵偿债务等的账务处理   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的,应按售价,记入“物资采购”、“库存商品” 等科目的借方,记入“库存商品”科目的贷方;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的,按销售 价格记入“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借方,记入“库存商品”科目贷方。按规定计算出应 交纳的消费税借:“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贷:“应交 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