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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 现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 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以其他方 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 “应交款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赞助、广告、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纳消费税,借:“营业外支出”、“营业费 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 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其他业 务支出”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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