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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税收法律责任——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录入时间:2003-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3信息】 二、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处罚规定主 要是: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 关备案的;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 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假造税务登记证的,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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