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收法律责任——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录入时间:2003-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3信息】 二、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处罚规定主
要是: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
关备案的;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
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假造税务登记证的,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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