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收法律责任——偷税行为及处罚
录入时间:2003-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3信息】 三、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本、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
不列、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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