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税收法律责任——偷税行为及处罚

录入时间:2003-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3信息】 三、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本、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 不列、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