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优惠税率筹划法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我国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
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
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而对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
货物,则按普通税率征税。
由以上规定可知,选择原产地,是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筹划法的关键。关于原产地
的确定,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
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制造国就是该
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
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里所说
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
原有的税目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
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其中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对于第二个标准,显然可以用来进行纳税筹划,它实际上可以通过两个条件达到
这个要求。一是经过加工后改变了产品的税目;二是其加工的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
值的比例超过30%。下面以一个汽车公司为例,具体说明如何进行优惠税率的筹划。
假如有一个跨国公司生产小汽车,在新加坡、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地生产汽车
的零部件,而将这些地区生产的汽车销往中国,它应该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最后组装的
国家呢?这时,需要仔细考察这些国家是否与中国签订了优惠的税收条款,哪一个更优
惠,在经济成本上更有利可图。除此以外,如果已经将总厂建立在有利于避税的国家
和地区,可是出现了总厂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
不到30%的标准。此时,必须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
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价值的比
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地,这样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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