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在我国,宣传、倡导、运用税收筹划的时
间不算很短,但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一,税收筹划在不少人的脑海里仍有误区。
误区之一: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或不缴税
提到税收筹划,不少人想到的就是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
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就连有的税务界权威人士也这样认为: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策划,筹划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
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实际上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
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纳税人来说,
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
收负担,该经营方案仍然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
目前,我们在探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都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即将税收筹划简单
地看成是税款的多与少的选择,而很少去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事情。这是一种不正确、
不全面的税收筹划观。形成这种误区的原因是我们对税收筹划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
识,也就是说这一误区是建立在上一误区基础之上的,是上一错误派生出的新错误。
我们在上文分析指出,税收筹划并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而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
最大化,由此目的出发,那些能够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与纳税有
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这些业务安排包括:
1.纳税人严格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税收法律
法规和政策,准确地计算应纳税款,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足额地缴纳税款,并依法
履行其他一切税收法律义务。表面上看,这与税收筹划无关,其实不然。全面履行纳
税义务,最大的利益是可以使纳税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避免因为纳税义务的不履
行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进而减少和避免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损失。
2.纳税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
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
受法定的权利。税收筹划的目的之一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
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
收方面的权利。自然,开展税收筹划也就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因此,依法维护纳
税人权利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实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纳税人在
纳税权利方面的筹划还很少。不仅如此,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纳税人权利都不知道如
何维护,对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常常是轻言放弃。从某种意义上讲,放弃自己
应有的权利就会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
在许多的税收筹划专著及文章中,作者都特别地强调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特征,
认为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实施。笔者认为,此观点存有片面之处。
我们说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虽然从宏观
方面讲,从政治高度讲,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是
在具体的经济利益上,两者是有差别的。在纳税方面,国家要依法足额征税,而纳税
人则希望尽可能地少纳税。对于守法的经营者而言,如何才能尽可能地少纳税呢?他
们当然会采取合法的手段,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令禁止,那么他们显然也不会放弃。
同时,从国家方面考虑,纳税人采取一些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也应当
是允许的。第一,国家征税的一大原则就是税收法定,即国家征税、征什么税、对什
么征税以及征多少税等等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就不得
征税,否则就是违法。第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于时间、空间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
原因,不可能对全部的问题作出规定,即税收法律法规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这
些漏洞对纳税人来说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税收筹划应该是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即非违法性。只要法律法规未明令
禁止的,都可以纳入税收筹划的范围。
误区之四:税收筹划无风险
从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代理
服务机构为纳税人实施的税收筹划,下同)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
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
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
认识与判断等等。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错误就必然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
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其次,税收筹划具有条件性。条件性是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一切税收筹
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税收筹
划的条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
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财务与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
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税收筹
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不违法的行为甚至会变成违法的事情,继续选用该方案,
税收筹划就会失败。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非违法性。但是
税收筹划更多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
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法律规
定,筹划最终是否成功,是否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却取决于税务机关对
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也就是说,纳税人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违法,需
要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案在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
进行的税收筹划不仅不能带来任何经济税收上的利益,相反,还可能会因为其实质上
的违法而被税务机关课以处罚,付出较大的代价甚至是相当沉重的代价。
误区之五:税收筹划无成本
在税收筹划实践上,有的纳税人往往不去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
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
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税收筹划在可能给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带来
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纳税人为之支付相关的费用。纳税人为选择税收筹划方
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学习费用,为实施税收筹划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
用等等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的费用。纳税人如果寻求税务代理机构为其选择与实施税
收筹划,则该税务代理费用就是税收筹划费用。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小于实施
税收筹划给他增加的收益,那么,该税收筹划才能认为是成功的,一旦纳税人税收筹
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收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
得不偿失的。 (i20030606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