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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3信息】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取得节 税收益。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税负的方法都属纳税筹划范畴。我们知道影响应 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 也就越小。因此,进行纳税筹划,就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出合理、合法的办法降 低应纳税额。 本文分别从六个方面来谈谈如何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 (一)正确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众所周知,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非生产性领域是 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所给的优惠政策不多,但也有一些可以合理利用的优惠政 策。 1.税收减免。主要是直接的减税和免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 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设 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不包括地方所得税部分)。 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在1999年7月1日以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或者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 造,以设备购置前一年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购买固定资产所需投资款项的40%可以 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但是每一年度抵免的企 业所得税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比购置设备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 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从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中抵扣,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以上只举了有关外商投资 企业的一部分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各税种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只 要合理加以利用,一定会得到相应的节税回报。 (二)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看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进行税 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 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在税法和财务会计上对是不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首先,在税法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凭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来说,其应纳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征收率,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的,其适用的征收度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征收率 为6%。 其次,在会计处理上,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应税项目的原材料、低 值易耗品等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以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额,不计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从而不影响企业所得税额;对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其购入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作为 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而必须计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 (三)活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有三档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 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税率为33%。从应纳税所得额来看,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整项目,因此进行纳税筹划 的空间就相应加大了。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越多, 适用的税率越高。由于我国国情,很多企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对于此类业务, 国家税务局[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 通知》规定,对于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如果按若干月分别发放,则可有 效规避较高税率,取得税收收益。此外,有关工资方面的纳税筹划,还可以从以下两 方面进行: 1.工资的分摊。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情况进行的,因此在经营业绩 变化较大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均衡。如果单位考虑将工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职工的 税负会降低。 2.利用政策的筹划:(1)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 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 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 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 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此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纳税额。(2)实行年薪制的纳 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划、分月 预缴的方式缴纳。这样,也可以实现工资收入的一种均衡,适当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 额。 (五)从企业的组织形式入手,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考虑投资者人数来进行纳税筹划:例如,A、B、C三人准备创办企业,如三人各成 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如年终三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万元,则其应纳所得税额 为:50000×35%-6750=10750元。如三人中二人成立合伙企业,一人单独成立个人 独资企业,年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5万元,则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5000×20 %-1250)×2]=7500元,取得了3250元的节税收益。 考虑业务不同,具体规定不同来进行纳税筹划。如目前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经 营者,通常有两项业务:A、纯修理业务;B、出售部分零配件。现行税法规定:对修 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销售零配件业务也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税率 均为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上有所差别:修理、修配业务征收率为6%, 销售零配件征收率为4%,如果二者不分开,全部按6%的征收率进行征税。这样, 在纳税筹划上,就有了一定的空间。在具体操作时,不妨把这两项业务分开,分别成 立不同的公司,以利于节税。 (六)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纪守法,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 正确的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 活动的合理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减轻纳税负担。正当的节税与不正当的 偷税之间的区别在于:节税是对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方面或对已有利的方面加以利用, 来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 (ac200302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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