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宝典:其他纳税筹划案例点评——别了,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例32-5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从境
内汇出股息等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国内税法对同类所得规定的预提税率为30
%,甲国和乙国子某年签订税收条约,规定发生在签约国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
提税,以协调甲、乙两国政府的税收利益关系。某跨国公司A总机构设在丙国,其拥有
甲国B公司50%的股份。B公司当年所得税后利润为100万美元,则须支付A公司一
定的股息,股息在汇出之前须交纳20%的预提税。为了减轻税负,跨国公司A在乙国
租用一个邮筒,地址显示A居住地为乙国。根据甲、乙两国的税收条款,对于B公司从甲
国汇给A公司的股息并非按一般预提税税率20%征收,而是按条约限制税率5%来计
算应纳税额,税负大大减轻。
分析 此例中,A公司采用租用邮筒的方式冒充乙国居民,滥用甲、乙两国之间的
税收条约,使B公司逃避了一定的税款。由于A公司的总机构设在丙国,按照A公司真实
的居民身份,其应为丙国居民。所以B公司对其汇出的股息应按一般办法处理,交纳2
0%的预提税,纳税额为:100万美元×50%×20%=10万美元。这就是说B
公司在汇出股息时应纳10万美元的预提税。然而,由于A公司冒充了乙国的居民,所
以在税务处理上对汇出股息以税收条约规定的税率5%计算纳税额。纳税额为:10
0万美元×50%×5%=2.5万美元。经比较可以看出,B公司缴纳的预提税减少
了7.5万美元。税负减轻了75%,跨国纳税人从中获得极大利益,而B公司所在国
--甲国政府损失了7.5万美元的税款。
点评 各国利用地域管辖权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
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预提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前提下,税率在2
0%以上,如荷兰、日本、芬兰等国的预提税率均为25%;美国为30%;法国对
股息为25%,对贷款、债券、证券利息为45%,对特许权使用费为33.33%;
意大利对股息为32.4%;墨西哥对股息为55%;瑞典对股息为30%;英国对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为30%;秘鲁对股息为30%,对特许权使用费为55%;中
国预提税率为20%,若有协定为10%。因预提税是就所得征收的,不作任何扣除,
所以在两国间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相互降低预提税的情况下,税负是不容忽视的。
本案例采用滥用协议的方法逃避了一定税收。其实这是一种利用两国税收征管过
程之中的漏洞来减轻自己一部分税收负担的方法。
另外,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也可以逃避预提税。例如,甲国A公司是乙国B公司的
母公司,B公司当年盈利中应向A支付100万美元的股息,乙国预提税税率为20%,
即B公司应向乙国缴纳预提税20万美元。B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避免这笔预提税。
B公司可将一批为A公司生产的价值为300万美元的配件以24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
A公司,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若A所在的甲国公司税高,也可以利用转让定价
将利润转到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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