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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 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成套销售未必好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例28-1 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 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 果木酒等。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 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 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45万元,与上月销售收 入大体相同,但是,2月份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公司财务部门认 为税务机关核算错了,但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核算没有错误。 分析 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兼 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 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 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 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 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根据制酒工艺的不同,在“酒和酒精”这一税目下分设了粮 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个子税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来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及酒精采用比例税率,粮食白酒为25%, 薯类白酒为15%,其他酒为10%,酒精为5%;而黄酒、啤酒适用定额税率,黄 酒为240元/t,啤酒220元/t。 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适用税率为2 5%,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15%,果木酒属其他酒,适用税率为10%,因此,属 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 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25%的税率, 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45万元×25%=11.25万元。如果蓝天公司不将各种 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 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 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2月份蓝天公司销售粮 食白酒15万元,薯类白酒15万元,果木酒15万元,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5万元×25%+15万元×15%+15万元×10%=(3.75+ 2.25+1.5)万元=7.5万元。比组成成套礼品酒销售节约税款3.75万 元。 点评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当企业生产不同种类应税消费品,且这些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中 有关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 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兼 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且尽量避免这些 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 业也应采用一定办法规避。如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 盒,将消费者购买的不同种类的酒临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依然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 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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