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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巧用亏损弥补筹划法

录入时间:2001-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1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 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 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充 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 (1)本年度收益额大于前5年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如,M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见表23-4。 表23-4 M公司年度所得 年度 本年度所得额/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8 1998 -9 假设企业1999年度收益额为25万元,减去前5年亏损额14万元,抵扣后 的收益额为: 25万元-13万元+8万元-9万元=1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11万元×18%=1.98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可以留待次年度扣除。 例如,N公司年度核定所得的资料见表23-5。 表23.5 N公司年度核定所得额 年度 核定所得额/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6 1998 -20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2万元,前5年亏损额为41万元,抵扣后 的收益额如下: 12万元-15万元-6万元-20万元=-29万元 故可免纳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需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 年度亏损额的总额,留下年度抵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 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及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发[1 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 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 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 定税率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 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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