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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委托加工企业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1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专业分工 程度日益深化,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各自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局限或是 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生产本单位所需要的任何产品,常常要委托其他 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委托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用于销售或供本单 位或个人自用。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也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一种形式,因而税法 规定应缴纳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 代扣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 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 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存在着以下两个节税机会:一是材料成本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材料成本 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因此其确定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应 纳消费税的数额。当然委托方不能随便压低材料成本,该项筹划应在一定的限度里, 否则就有可能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二是加工费的确定。按照税法的相关解 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加工费数额的大小 也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其数额进行协商,并通过其他形式进行 返还。 委托加工的另一节税机会在增值税上,因为受托方仅就加工费缴纳增值税,材料 成本部分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因此委托加工的税负会明显低于自制产品销售的税负, 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往往会利用这一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甚至有的企业将自 制产品伪装成委托加工产品。比如,一些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订做产品时, 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耗费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因此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 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 消费品,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将自己 所有的原材料卖与委托方,然后再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因此,纳税人应认真区分,以便利用 税法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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