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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企业内部核算的纳税筹划——存货计价方式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1信息】 所谓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 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 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一般又被称为材料。于是存货计价方法又可称为 材料计价方法,这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筹划内容。 企业经营过程中,存货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存货的定义可以 看出:存货费用在产品成本之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存货材料的种类繁多,更替变动频 繁,所以存货核算在企业内部核算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会计核算的存货核算部分,一般会涉及到存货核算方式,即材料计价方法。材 料计价方法有多种,如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等,不 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会得出不同的应纳税额,从而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由于存货 计价方法是由企业一次选定,不得更改,所以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法对减轻税负至关 重要。 下面就从存货计价法的定义开始,论述存货计价方式筹划的原理和操作技巧。 存货计价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 计价法。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的购入价格随市场商品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供 不应求时,存货价格就会上涨,反之就要下落。存货用于产品生产,存货价格也自然 要计入成本,但是存货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这样,通过影响 成本而影响利润,进而影响到所得税额。对企业来讲,存货计价方法常用的有先进先 出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后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即折中计算法)、个别 计价法等。所谓先进先出法是指存货费用计入成本时,根据存货进库时间,按先后次 序,将先入库的存货优先计入成本;后进先出法则是将后入库的存货先计入成本;先 进后出法则是将先入库的存货后计入成本;折中计算法是将所有进库存货费用平均摊 入单位材料的成本;移动平均法是指在每一次收到材料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 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计算材料平均单位成本的方法;个别计价法是每次领用或发出 存货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作为该材料的成本。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纳税额的影响是不均等的,这也是纳税筹划者从事 纳税筹划活动所需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原材料价格总是在不断上 涨的。后进原材料先出,计入成本高。否则同样的原材料,先进先出势必使成本价格 总是慢半拍导致成本并不够高。通过后进先出,能将成本调到最高位,对所得税扣除 来说,将更有利于企业减少税基,减轻税负。 存货计价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式,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达到节约税款 的目的。就商品市场价格水平而言,它总是上下波动变化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政 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总是有限的,企业应该也必须用这种差异与变动来保护自 己的利益。就存货计入成本这一点而言,企业究竟采用哪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应依据 具体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用多种存货计价方案计算出多组数据,然后选择一种最有利 于自身“成本扩张”的存货计价方案。这是纳税筹划中的常见行为,合情合理而且合 法。 例18-1 某一生产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须有可供一年生产的库存材料, 企业每年进货6次。2000年6次进货的数量和价格见表18-1。 表18-1 企业6次进货数量与价格表 项目 进货数量/件 单价/元 总价/元 次数 第一次 12000 13 156000 第二次 12000 17 204000 第三次 5000 20 100000 第四次 18000 19 342000 第五次 10000 18 180000 第六次 12000 20 240000 同年底,该企业10000件产品售出,市场价格为37元/件,除材料费用外, 其他开支10元/件,企业适用税率表见表18-2。 表18-2 该企业适用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适用税率(%) 5以下 5 5~10 15 10~20 25 20~50 40 50以上 55 (1)先进先出法,材料费用计入成本额为: 13元/件×10000件=130000元 加上其他成本10元/件,共计成本:130000元+10000件×10元 /件=230000元 销售10000件收入:37元/44×10000件=370000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370000元-230000元=140000元 应纳税额: (140000-100000)元×25%+(100000-50000) 元×15%+50000元×5%=20000元 税负为:(20000元/140000元)×100%=14.29% (2)后进先出法,材料计入成本额为:10000件×20元/件=20万元 加上其他费用10元/件,共计成本为:20万元+10元/件×1万件 =30万元 销售1万件收入37万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额为:37万元-30万元=7万元 应纳税:(7-5)万元×15%+5万元×5%=0.55万元 税负为:(0.55万元/7万元)×100%=7.86% (3)加权平均法,单位材料购入价为: [(12000×13)+(12000×17)+(5000×20)+(1 8000×19)+(10000×18)+(12000×20)1元/(120 00+12000+5000+18000+10000+12000)件 =17.71元/件 材料费用计入成本为:10000件×17.71元/件=17.71万元 加上其他费用10元/件,共计成本:10万元+17.71万元 =27.71万元 销售收入:37元/件×10000件=37万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为:37万元-27.71万元=9.29万元 应纳税:(9.29-5)万元×15%+5万元×5%=0.8935万元 税负为:(0.8935万元/9.29万元)×100%=9.6% 显然,先进先出计算材料成本使企业所承担税负最重,折中平均法次之,后进先 出法最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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