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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企业产权重组的纳税筹划——企业分立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1信息】 现代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 社会生产效益日益提高,生产率已经在向着更高的纪录冲刺。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条: 一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生产的发展注入强劲的动力;二是社会生产的分工化、专 业化,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继续发展的动因。 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当到达某个程度时便需要将企业一 分为二,一分为三甚至更多。 因此,社会生产的分工会导致企业的分立。企业的分立可以两个方面来探悉其有 利之处:一是企业分立有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 提高;二是企业分立又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通常所说的 “一加一大于二”的逆向应用。所以,企业分立的筹划活动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重 大。此处所介绍的筹划则主要是指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 行为。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是企业分立绝非企业简单的“分家单过”,原企业一般不 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其分立途径有多种,如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 或多家新企业,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等。 由此可知,企业分立只是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 延续的,这就是企业分立纳税筹划的存在依据之一。 另外,企业分立使原企业在形式上面发生变化,按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 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所以,企业分立又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 业,这样,为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个存在依据。 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在两类税种上面:一类是所得税,另一类是流 转税。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 率。低税环节征收高税,当然对企业发展不利。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条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 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 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 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另一条是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 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的税负减少。 例如,甲企业是一家制药厂,兼营生产免税的避孕药品等项目。该厂某年应纳税 所得额为12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及用具等项目占所得额中的2.5万元。那么甲企 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呢? 正确的做法是将生产经营避孕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立出来设立新企业。从所得税 角度来讲,两家分立的新企业,一家应税所得额为9.5万元,另一家则为2.5万 元,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共计只有3.015万元,而分立前应纳税额为 3.96万元。税负的差别就在于分立企业单独的应税所得额减少了,税率降低了。 再以增值税角度看,甲企业生产经营免税项目,在计征增值税时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 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免税项目便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于 企业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新企业后,必然要求进 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以高适用税率”而缴纳增值税了。该 案例中,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和增值税减负都有好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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