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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优惠平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

录入时间:2001-1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9/2001信息】 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税率的优惠 1)17%基本税率的抵扣优惠。增值税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的 特征使得增值税基本税率不易过高,再加上与消费税的分工,让消费税在增值税普遍 征收保证收入基础上,进行特别调节。同时,增值税17%的税率只是用来计算销项 税额,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2)13%低税率优惠。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 税率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低税率 优惠适用下列范围:①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 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这时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 食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馄饨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 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膜、 农机。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10%农产品采购中的抵扣优惠。 4)零税率优惠。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包括二 类:一类是报关出境的货物;另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 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 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2)免税优惠。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即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 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 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品等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 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 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税 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 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 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 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 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 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额,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 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问题。因此,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 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给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3)新增加的减轻税负的措施 1)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法, 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一般纳税人:①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 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 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 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2)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 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废旧物资分别按7%和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 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 4.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税率的优惠。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娱乐业外,其他税目均按3%、5 %和8%的税率征税。三个档次的税率,税负都较低,而且差距不大,体现了营业税 “中性税收”的特征,在有利于节税的同时,还有利于各行业在公平税务条件下平等 竞争。 对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四个行业的营业税按3%的低 档税率征收,以示照顾。 (2)营业税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和殡 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业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 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即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 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 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 纳税人如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给予免税、 减税。 此外,为照顾收入少的纳税人,还实行有幅度的起征点制度。具体规定是:按期 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50元。在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关税的优惠政策 (1)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中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法规。根据 这两个税收法规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如下: 1)纳税人--凡从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 有人,不论其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关税的纳税人,都应根据关税制度的规定 向海关缴纳关税。 2)课税对象--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都是关税的课税对象。也就是说, 只要货物和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就要按规定对其征税。 3)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该表将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 率和出口税率两部分。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进 口货物的原产地为准的。对原产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签订有关税收互惠协议的家或 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反之则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按普通税率征税的 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特别批准后,也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 指最惠国优关税所规定税率。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可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按税则委员会临时决定的 特别税率征税。 (2)关税减免和退补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关税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 无讹的,可免征关税: 1)一张票据上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在10元人民币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此外,关税对某些遭受损坏的进口货物还作了一些减税规定。 关税退补是指当纳税人发生多纳或少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 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或是海关向纳税追回少纳的税款。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交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交纳关税后又发现有短缺货物情况,经海关审 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能出口而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凡有上述情况,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退 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 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追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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