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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纳税筹划征管知识——税款征收

录入时间:2001-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1信息】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中心环节,税收征管 工作的成效是通过税款征收反映出来的。税款征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款征收的方式、 程序、减免税的核报、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1.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从稽核计算到填票入库的纳税 全过程所实行的具体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 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经审查核实后,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 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是我国现行最主要的征收方 式。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 确定其应纳税收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①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课税对象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填 发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限期缴入国库,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直接征收的一种方 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②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税产品和项目进行查验,实行核实数量据以计征税款 的方式。这种方式特别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③定期定额征 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 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此外,还有核实征收、自报核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代缴等税款征 收方式。 2.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6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 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 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暂停支付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 期期满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收强制执行,下文会有详细 介绍。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 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 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 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 折卖所得抵缴税款。 4.与税款征收有关的其他问题 (1)税款的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 时、足额入库。 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因而税法又规定,纳税人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 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 或解缴外,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2%的滞纳金。但对税务机关 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税款的退还、补征和追征。税款征收多缴退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机 关工作人员发现多征税款。税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 现后应立即退还。二是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了税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 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 还。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除了会出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情况外,还会出现纳税人少缴 甚至不缴税款的情况,税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 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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