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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对外经济活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主要途径——逃避税收和违反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1-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1信息】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立的征纳 关系中,纳税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使自己的纳税最优化。不 管这种欲望和要求在政府看来是多么不正确,但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从法律意义上看, 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可以是合法的,有人称之为避税(tax avoidance);也可 以以一种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即逃税(tax evasion)。各国的税法对逃税者都 处以严厉的法律惩处,因此,纳税人的行为必须不触犯法律,不受到法律起诉。为此、 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完全合法的机制,这是讨论税收筹划最重要的前提。 税收筹划是自然人和法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据此,可以把税 收筹划划分为个人税收筹划(如就家庭和非公司经济组织而言)和公司税收筹划。税 收筹划的任务是通过税收负担的最小化来达到所得的最大化。要筹划自己经营活动中 税收的影响,必须懂得纳税的对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收计算方法和如何纳税 等税法条款,从而在合法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作出纳税优化的选择,实现所得最大 化。显然,税收筹划是建立在现行税法知识的基础上的。 国际税收筹划的任务是通过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即减轻总体税收负担,核算所有 应税管辖区内所有应缴的税收,寻找最为合理的方法来减轻这些税收等),来实现全 球所得的最大化。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是利用公司灵活的跨国机制,在位于不同 税收水平国家中所属的相应机构单位之间进行利润的再分配。 无论是个人的国际税收筹划,还是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都包括纳税人三个水平 层次的总体税负最小化:①利用低税率;②有效利用协调国际双重征税的不同方法 (如采用抵免方法、免税方法);③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除了税收负担最小化外, 利用延期纳税(deferment of tax)也是国际税收筹划的另一个任务。利用延期纳税 在很多情况下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如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 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使公司可以在以后几年时间内调 整利润和亏损。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技术原理是: 1,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它可以把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去, 或把公司的所得聚集到某避税地居民子公司的帐户中。 2.“套用”国际税收协定(treaty shopping)。它可以使以股息、利息和特许 权使用费为形式的投资所得,享受低税优惠。 在很多情况下,公司还可以把自己的经营活动转移到避税地去,在低税国创造利 润(profit creation),从而达到税收最小化的目的。 个人国际税收筹划广泛利用的是自然人和非公司法人财产的信托管理。 目前,税收筹划包括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各国税务代理的一项十分活跃的业务, 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希望从中找到优化自己税收支出的有效途径。 对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而言,要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似乎只有两 个主要途径。第一个途径十分简单,逃避纳税义务,拒不纳税。然而,此路不通,每 个国家都为公然违反法律者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纳税人绝不能重蹈覆辙, 走犯罪道路。第二个途径是制定有效的国际税收筹划、利用合法的方法减轻税收负担。 7.1.1 逃避税收和税收犯罪的规模 用违反税法的方法来逃避税收是主要的税收犯罪行为。各国税法对构成税收犯罪 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确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就对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 出了规定。 逃避税收往往是与下列一些行为联系起来的,即隐匿所得,伪造、销毁、变造帐 簿和记帐凭证,不报送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滥用税收优惠,不按时纳税等。逃避 税收与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现行的税法,而且很多国家对于这 种犯罪行为并不考虑疏忽的行为与有意识的行为之间的差别。有鉴于此,税收筹划必 须提供有关课税客体的详尽信息,使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能被充分利用。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逃避税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首先,国家由 于未能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导致国家项目的投资额减少。其次,从市场竞争的观点 分析,逃税者与守法纳税者相比就会具有一种不合理的优势,这势必造成不平等竞争, 激化社会矛盾。再次,税收犯罪的蔓延会导致财政赤字,而有些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资 金的不足,又会考虑开征新的税,或是提高现行税收的税率。因此,为了全社会的利 益,也为了每个纳税人的利益,税法必须加以维护。 在西方国家,经济处于衰退或危机状态时,逃避税收可能成为企业企求生存、摆 脱危机的出路之一。但是,当国家的经济十分景气时,税收犯罪并非因此而减少,仍 然十分猖撅。因此,那些发达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中流失量最大的可能达到应收额的 三分之一。 大多数国家认为,由于逃税所造成的税基被侵蚀已达到了巨大的程度,并且,这 种现象还在逐年增加。美国逃税数额为来自所得税的潜在税收收入的10%。199 6年,法国从事犯罪学研究的社会学研究中心曾完成了题为《法国犯罪的代价》的研 究报告,对不纳税和逃避税收行为进行了分析。据表7-1揭示,就犯罪的规模而言, 法国税收犯罪的规模超出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总和;就税种而言,主要集中在公司所得 税。1991年,法国逃避税收的数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4%。 这里要指出的是,逃避税收也可能是纳税人对某些财政现象的一种反应,如加重 税收负担、提高税率(精神因素)、税务部门的征管方法和制度不完善(技术因素), 以及纳税与不纳税之间经济影响的比较(经济因素)。如果对逃避纳税不加以制裁, 那么就会促使原来本分地照章纳税的纳税人仿效前者,也走上违反税法的邪道。可以 认为,税率越高、征管措施越不力,逃税所产生的经济影响也就越大。 表7-1 1991年法国最大规模刑事犯罪的财务评估单位:百万法郎 犯罪行为 评 估 最低评估额 平均评估额 最高评估额 税收犯罪 161 234 其中包括: 所得税 102 916 财产税 17 883 消费税 40 435 杀人罪 45 458 59 876 贩毒罪 17 700 33 000 卖淫罪 10 500 14 000 而务盗窃 11 781 经济和财务犯罪 6 341 盗窃运输工具 6 325 信息盗窃罪 5 910 走私罪 3 930 抢劫、盗窃罪 3 570 支票诈骗罪 3 192 注:1991年法国国民生产总值为67470亿法郎。 资料来源:Problèmes èconomiques,No.2,468,17.04.1996. P.15. 7.1.2 税收违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的经营活动,可以把税收犯罪分成以下几类: (1)违反纳税义务。即不纳税或不按时纳税,不合法地利用某税种的优惠待遇, 隐匿课税对象。 (2)违反税务机构的征管规定。即不按时去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逃 避登记注册;妨碍税务机构的征管事务;拒绝税收检查;不服从法律规定或税务机构 的命令;威胁和侮辱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3)违反会计核算制度。即不遵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伪造财务报表,破坏 有关制作和呈交会计和税收报表的规定,拒不上报报表资料。 (4)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保障制度。即非法公开银行帐号,进行不合法 的核算(其中包括现金核算),非法签发财务文件,破坏出纳纪律。 对上述所揭示的各种税收违法活动,可实施如下一些制裁措施: (1)终止经营业务。冻结银行帐号,查封某自然人或法人在财务信贷机构的财 务资产。 (2)财务法律制裁。追缴所有末纳税款,对隐匿所得和不上报财务、税收报表 的行为处以罚款;对不按时纳税处以滞纳金,可以没收所有被隐匿的课税对象。 (3)承担行政责任。对违反税法的公司负责人和自然人处以罚款。 (4)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剥夺自由,劳动教养,没收逃 税者的财产。 7.1.3 各国制止逃税的措施 世界各国都希望消除税收犯罪,因此采取各种措施与逃税作斗争。然而,在他们 面前出现的事实是,逃税现象呈普遍增多的趋势。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轻税重 罚”,即税率一般定得较低,但制定了严格的税收罚则。税收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 税收法律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违章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收强制性的突出表现。制定并严格执行税务罚则 对于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对于不按期申报纳税、偷漏税甚至抗税等违法行为,在税收立法中规定 了详细的不同类型、多层次的罚则,处罚严厉,且措施多样。法令条款文字表述严谨、 明确,很少有弹性。各国对违反税收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济处罚。包括:①加收滞纳金(如德国根据误期的长短,纳税人要多缴 税额的1%~10%)。②补收滞纳税款的利息(意大利的年率为12%)。②罚款。 各国的罚款有多种,有按定额、有按倍数,也有按百分比来罚款的(瑞典规定的罚款 可达应纳税款的40%,意大利高达50%,而澳大利亚要罚税款的5倍左右)。④ 查封、变卖以至没收财产。经济处罚是惩治税收违法行为最常见也是最轻的一种形式。 (2)行政处罚,指拘留(意大利的拘留时间长达2年)。 (3)刑事处罚,指判处监禁(一般短的为6个月,长的可达10年,如法国)。 由于课以重罚,甚至被判刑,这对偷漏税者不能不说是一种威慑。在澳大利亚等 国家,因逃税被处罚,再找工作都十分困难,这也促使纳税人在偷漏税时不得不三思 而行。 在美国,纳税人逃税的途径是,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减少所得,提高成本费用, 以及向税务机构提交虚假的所得申报单。虽然美国法律允许纳税人在考虑某项具体商 业合同中的税收影响时可采用一些节税的措施,但对有意企图逃避税收则以犯罪行为 论处。美国1954年的国内收入法法典(该法现仍然有效)专门就违反税法的行为 作出惩处规定,主要内容有:①如纳税人不按时填写申报表,每月按应税额的5%加 罚,但最高不超过25%;②如纳税人不按时缴纳税款,需缴纳按时间计算的滞纳金; ③纳税人在法律或条例要求的时间内,故意不预付款,不保存应保存的记录,不提供 有关的资料,处2.5万美元(法人为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两者并罚,并偿付诉讼费用;④对瞒报收入者,除令其补交应纳税款外,还罚款1 ~2倍,并补交从瞒报之日起计算的利息;⑤有意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以1万美 元罚金,或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美国还实行离境许可证制度,不仅外商, 而且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一切应纳税者在离开美国时,均必须出示美国税务部门签发 的离境许可证后方可出境。 英国的公司、雇员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按要求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收到 申报表后进行全面审核,输入电脑,如未发现问题,就由征收所办理征收事宜;如果 发现申报有问题,就要向纳税人询问其收入来源,查看会计记录,直至实地勘察,然 后对其会计帐目进行分析,查验单据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则要求进行更正。税务部门 有专人负责对税收欺诈行为的调查,他们直接与警察、法庭进行联系。对有逃税行为 的,要处以罚金,罚金多少取决于逃税额的大小,最高达应纳税额的200%,一般 为30%~40%,但追溯期较远,还要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要刑事传讯,直至判 刑。英国对抗税的处理有三种方式:一是对动产作价抵押,进行拍卖;二是向法庭起 诉;三是大的逃税案件经高级法院判决,可以宣布其公司破产。 日本财政收入的85%来自税收。虽然日本宪法规定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三大基本 义务之一,但逃税者仍不乏其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方式 的多样化,逃税案件还在逐年增加,逃税手段也越来越巧妙,金额越来越大。因此, 日本的税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逃税行为的打击也随之严厉起来。日本实行的是自核申 报纳税制度,即由纳税者本人按税法规定计算一年的总收入,扣除有关法定支出,计 算出应缴纳的税额,并主动到税务署申报和缴纳。日本在实行自核申报制度的同时, 还实行税务检查制度,目的是防止偷逃税款。国税官可以询问当事人,检查其帐簿和 文件;税务署如发现纳税者申报金额有差错或未如实申报,以及计算方法不正确等问 题时,有权要求纳税者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日本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及 财产进行调查,对拖欠税款和逃税者,有权切断其电话、冻结其财产及工资和存款等, 并有权强行折价处理其财产抵缴税额。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将有关的书面材料报送检 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在确定有犯罪嫌疑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 旦判决有罪,除责令其补缴应缴的各种税款外,还要征收相当于隐瞒收入35%左右 的行政处分性税款,同时再处以罚款,在将其隐瞒收入几乎全部罚光的基础上,还要 判处5年以下的徒刑。日本税收征管法规和各种征收法令中都规定了对偷漏税的“罚 则”。如日本所得税法中,对于瞒报所得、提供虚假申报、拖欠税金、不履行代扣义 务或截留代扣税金的行为,除追回应缴税金外,再加收偷漏税额以外的罚款。同时, 还可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处以1~3年的刑役。 显然,任何国家难以对所有居民和公司都实施严密的税收监督。就以美国而言, 一个税务人员要面对的是2500个纳税人,每年也只能对1%~2%的申报单进行 审查。因此,要使纳税人奉公守法,政府除了制定惩罚措施外,还必须要制造社会舆 论来谴责逃税的行为。这里可举德国著名的网球运动员舍代夫·格拉芙的例子。格拉 芙的总收入超过了1.7亿马克,但是她缴纳的税额仅只有1000万马克。这位曾 一度称霸世界网坛的网球明星的父亲因此而入狱,而格拉笑本人也因税务问题而名声 败落。可见,任何荣誉和地位都不能成为不纳税的理由。 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要解决税收支出优化问 题,就必须了解和学习每个国家的刑法和税收法规,不能因为税务问题而遭受罚款或 者法院的诉讼审理,总之,不能让税务部门对你的奉公守法产生怀疑。税收筹划在财 政和法律方面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应成为税收支出最小化的一种最为合法的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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