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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国际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形式及其课税主体特征——混合型的经营活动形式

录入时间:2001-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1信息】 虽然“传统的”公司在较大程度上能适应 经营活动的需求(其中也包括对外经济活动的需求),然而,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要 求,即试图合理地将公司的有利优势与合伙企业的有利优势结合于一体。下面举两个 瑞士公司的类型,即以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来作一说明。 1.有限合伙公司 这种联合体的经营形式较为少见。它把公司和有限合伙关系的不同特征结合于一 体。这类公司一般在以下情况下出现: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经营合伙人决定以无限责 任合伙人的身份对企业的管理承担责任,而为此企业又需要追加资本的时候,追加资 本的筹措以发放企业的股票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股份的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按 照瑞士法律,有限合伙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它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是拥有自己名称和固定资产的法 人。每个合伙人以自己固定的出资额参与资本,但出资额并不等于公司股份资本的份 额。当债务超过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数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合伙人可承担的债 务以注册资本的全部数额为限。这个数目应不低于20万瑞士法郎,最高不超过20 0万瑞士法郎。在这类公司注册登记时,每个合伙人出资总额中的50%应当到位。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股份公司和合伙公司的混合体。就税收而言,这种类型的有限 责任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在经营中,有时也会出现如合作企业这类组织形式,它是在公司与非公司成分合 作领域中某些自然人或法人组建的联合体。其组建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或维护所有成员 的某些特别的经济利益。合作企业的资本并不固定,而其责任以自己的资产为限。 可以指出的是,尽管混合体组织形式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组建的,但他们都不组成 独立的课税主体。 最后,让我们再次把注意力转到合伙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区别上。在美国,对合伙 企业认定时,它必须具有公司4个特征中的2个。美国公司的4个特征是: 1.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合伙企业在某个合伙人去世或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一般 就解散了); 2.集中管理; 3.有限责任(通常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全部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4.资产自由分配。 显然,合伙企业能符合的只有第二和第三条标准。此外,如果合伙企业的活动更 多地类似于公司的活动,那么,这种合伙企业就有可能被视为公司。 国际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的各类法律组织形式及其税收特征可用图4-2表示。 表4-2反映了美国每一种经营组织形式按不同统计指标的现状。 表4-2 美国各类法人经营组织形式的现状(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经营组织形式 主要指标 企业总数(%) 销售额(%) 利润额(%) 个体所有企业 71 6 20 合伙企业 10 4 3 公司 19 90 77 总计 100 100 100 再次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还是法 人公司,两者都可能是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如直接税中的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间 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公司与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之间,在缴纳 的非所得税税种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个人所 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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