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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国际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形式及其课税主体特征——经营活动的课税主体

录入时间:2001-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1信息】 从税收角度分析,可以把从事经营活动的 所有各种类型的组织的法律形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和公司 形式的商业组织。根据这个分类,也可以把税收筹划分为个人税收筹划和公司税收筹 划。 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是指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它是把自然人纳税人从 事经营活动的所得纳入其总所得中。非公司纳税人包括管辖区内的居民、公民和外籍 居民以及非公司形式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在开展某项经营活动时,不形成某个独 立的纳税单位,所有所得归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总所得中,按个人所得税规 定的税率纳税。 公司则被认作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主体的独立范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 其所得不能与公司所有者的所得视为一体。通常,在大部分发达国家中,只有拥有公 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才能在所有问题中拥有全权法人的地位。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具有独立的帐册,并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与自然人和非公司法人的区别在于, 公司不仅能把税收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且还可以在以股息形式分配税后利润时 (扣除所有的税收),将税收负担转嫁到股东身上。 公司经济成分的最大特点是,这里产生了所谓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例如,一家公 司的利润被征税,而公司股东收到从税后利润中发放的股息后又被征了一道个人所得 税;又如,一方面对公司征收净值税,另一方面,又对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价值向股 东征税。这样,就发生了经济性的双重征税(见图4-1)。(图略) 这里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如果股东把取得的所得再投资于公司,那么,经济性双 重征税就可以完全被避免。当然,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经营组织形式,它不得不经常 注意到自己股东的利益,而股息的收益对股东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自然会影 响到利润分配的最终决策。 公司与非公司经济成分的商业组织作为各种不同所得税的主体,在其他大部分税 种方面(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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