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1信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法
规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地认
识和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对企业尤其大型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税收筹划最早的论述是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
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所做的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
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这一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税收筹划的规范
化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
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三
个明显的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
义务,属偷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
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但关键在于,现
实中往往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纳税进行低税负的决策选择,征税机关不应反对。
二、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
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
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如此等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
作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
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选
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偷逃税收或欠缴
税收,都不是税收筹划。
三、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
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
(显然不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
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
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
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
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
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到政府宏观调控(如产业政策等)的角度上,税收筹划活
动也是应该鼓励的。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这种客观
条件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的前提。众所周知,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
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重要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
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
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
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处于经济转轨和税法积
极调整的现阶段,更应重视这一点。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
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
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
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
制宜的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