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如何将期末的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1信息】 有些企业尽管面临着巨大的价格压力,销 售量却持续大幅度上升,究其原因主要的一个手段就是通过销售折扣来进行促销。 我国新的财务制度中对销售折扣作出了规定,主要是考虑从长远来看,企业销售 产品既批零兼售,又将采取措施鼓励购买者尽早付款,这在国外是很普遍的,国外的 税法上主要规定有两种,即一是如果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由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确定, 并且计算标准通过销售合同或其他方法预先向客户予以说明。在这种情况下,销售 折扣被视作售出货物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的费用。二是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即销售折 扣的计算标准事先没有明确的向客户说明,或者以收回比例作为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销售收入及负债情况没有确定,因此销售折扣在通知客户销售 折扣的具体数额之日或支付销售折扣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列入费用之中。 在上述两种方法中,从节税角度出发,企业最好是采用前一种方法。这是因为, 如果把销售折扣的支付标准确定为收回金额,那么,在期末尚未付出的属于赊销那一 部分的销售折扣就不能作为未付款处理,这样对企业业说,无疑会增加税金的支出, 而如果将支付标准改为销售价格标准,那么在期末赊销货物的销售折扣就可以计算为 未付款,从而减少税金支出。若采用第二种方法,如果将销售折扣通知客户的时间拖 延到申报期限,那么销售折扣也可按未付款处理。因此企业亦可用第二种方法进行节 税。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