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违章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纳税人违章是指纳税人从事违反税法有关
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和末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未按照规
定将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愉税;抗税;欠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法规定,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
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规定的保
存期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
的罚款。
六、纳税人偷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行为。
按照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
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
款外,对纳税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
税数额应占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对纳税人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不满
10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
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比照纳税人同样情况处罚;数额不满足
10000元或者数额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
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
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七、纳税人欠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
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
能按期缴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
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处以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
以下的罚款: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
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
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
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企业事业单位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八、骗取出口退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处骗取
税款5倍以下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税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
的退税款外,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项罪
的,除除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
责任;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
倍以下罚金。
九、抗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
以下罚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