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1信息】 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而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
分歧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
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
有的则对避税比较严厉,规定的防范进税的条款较多。有的国家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
义之分,广义避税包含节税,把避税划分为"正当进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
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前面谈过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将其同"避税"加以比较。荷兰国际财政文
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对避税(Tax avoidance)下的定义是:"避税一词是
指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贬义,通常表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
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萨谬
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
赋税,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规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者以较低的
税率上税。"
英国税务专家S·詹姆士和C·诺布斯合著《税收经济学》一书中说到,会计师们
强调避税的合法性,将避税称为"税收筹划"或"税收减轻"(Tax mitigation)。该书
在对此有关问题展开叙述时,举出两个不同的例子。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
家课征酒税,采取了少喝杜松子酒多喝矿泉水的行动。这在客观上是一种避税,但这
种避税是正当的。因为限制饮酒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负担税
收,但不喝酒也符合政府导向。另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遗产税,在
生前尽可能地把财产分割出去。这是不正当的避税,因为背离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所
以许多国家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兼行赠予税,借以堵塞人们生前分割财产逃避税负的
漏洞。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义: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合法的,
后者是非法的;二是避税似乎有体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
等等。因此,把"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
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
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
收筹划",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
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
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
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
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
要手段。
上面论述是国际上对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异同进行的比较,国内一些学者对税收
筹划与避税之间异同进行更为细致的比较,而且也更为国人所接受。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避税指纳税人用合法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对经
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第一,避税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
税人。第二,避税采用的是合法的手段,是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人为地精心安排,
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第三,避税利用的是税法规定上的漏洞、不足或差异,避税
方案是钻法律漏洞而利用这些条款。例如,设计避免重复征税的条款被用来转移应税
收入目的。第四,避税和逃税的区别在于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避税采用的手段是合
法的,至少不违法或表面合法,而逃税的手段是不合法的。
从避税的性质来看,避税可分为税收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法滥用。
税收筹划
是纳税人为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也就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
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
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
视。当代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在动力都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而盈利的大小又与税负的
轻重有着直接关系。由于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实
现都必然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要成功地规避税收,就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
固定征收的特征,将其纳入企业成本管理之中,进行有效的财务筹划。
税收规避
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所作出的能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案
选择。这类避税活动会使国家财政蒙受损失,但在法律上对此类行为缺少明确的证据,
税务机关不可能像对待偷税、漏税那样予以法律制裁。例如,关联企业间利用转让价
格来降低或提高商品价格、贷款利率、劳务费用,从而把高税国的利润转到低税国,
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这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这种行为在我国税法没有作出
确定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的标准以前,是不能认定它是违法或不合法的。在我国税法对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及商品的交易价格加以明确规定之后,关联企业的交易活动才纳入
税法管理的范围,即关联企业间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定价是合法的,不按法定标准定价
就是违反税法的。
税法滥用
纳税人利用税法与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和漏洞,人为设置本不应由其享受的优惠
待遇,并使自己的应纳税事实符合税法和税收条款的有关规定,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
目的。这种类型的避税,是在表面合法的掩护下,用欺骗的手段进行逃税的行为。如
营业税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企业
承运旅客的不缴纳营业税。因此,有些国内运输企业与外方运输企业相勾结,要求外
方企业运输时增大运费,从而减少国内运输企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以达到减少纳
税的目的;而对于外方增大的运费,又采取其他形式转移给该国内运输企业。可见,
税法滥用已经歪曲合理避税的内涵实质,表面上看似合法,实际上则是在合法外衣的
掩盖下实施逃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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