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的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录入时间:2001-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1信息】 从大的方面看,国际避税的方法,可以根
据人和物的流动情况分为四种类型:人的流动避税;人的非流动避税;物的流动避税;
物的非流动避税。这些方法在实际中可以结合起来使用,达到巧妙避税的目的。避免
国际双重征税也是国际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措施。此外纳税人熟悉国际贸易中的一些
避税手段也是必要的。
人的流动避税,是指通过纳税人住所的迁移和身份的改变来进行避税。许多国家
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以各种方式避免
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为国际避税的常用手法。 作为一个跨国纳税人,往往
可以通过把住所由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来避税。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常被称为“
纯粹”移民,逃避重税负也是各国允许的。如果一个荷兰人为了既能出售他在荷兰某
公司的大量股份,而又能躲避荷兰的20%资本利得税,他就可以移居加拿大,在加拿
大去出售他的股份。因为荷兰与加拿大的税收协定中没有对这种做法作特别的限制,
所以只能由居住国征税。这样他出售股份的收入就全部躲避了荷兰的资本利得税。
有些国家的税法对于非本国居民的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例如,一个高税国的跨
国纳税人成为一个国际避税地的非居民,而这个国际避税地和这个高税国又签订有对
避税地非居民有利的税收协定,这样,这个跨国纳税人就可以享受国际避税地的税收
好处。再如,1983年,日本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其派出的一个海上流动车间只
在我国港口停留了27天,就把收购到的花生加工成花生酱,并把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
卖给我国。出售花生皮板的收入是收购花生款的64%,并未交分文的所得税税款。之
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我国和其他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日
本公司就是利用这一规定进行合理合法避税的。
公司法人还可以利用往所的变化进行避税。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往所在哪里,
主要是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比如一家在德国注册的公
司可以是在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德国公司可以是德国居民公司。可见,
一个公司在别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可以作为居民公司对待,同时也不应妨碍该公司母
国也将其作为居民公司看待。因此,利用住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的一个重要核心是让
人无法明确地确定本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部门是在母国还是在行为发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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