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沿边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自国务院决定开放黑龙江省的黑河市、绥 芬河市,吉林省的珲春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满州里市以来,国务院又先后开放了广西壮 族治区的凭祥、东兴,云南省的畹町、瑞丽、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博乐 、塔城等。为了扩大上述地点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发展投资合作、技术交流、劳务 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合理利用当地的优势,发展加工制造业和第三产业。 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在税收上对这些地区实行以下优惠的税收政策: 1.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八五"期间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 子、种苗、种畜、饲料及相关技术装备,以及为农产品加工出口和企业技术改造而进 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上述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 部分货物可按我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流转税。 4.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如内联投资 者将企业所得利润解回内地,则由投资者所在地加征9%的所得税。"八五"期间免征 投资方向调节税。 5.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允许自 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关税和流转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