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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限于外商 投资企业。主要是: (一)所得税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属技术 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元、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 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税务局(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3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 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3.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 征所得税。 (二)流转税 1.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 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流转税。 2.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流转税;内销产品, 照章征税。 3.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 免征流转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4.在企业工作的外商,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流转税。 目前,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主要有: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 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港口城市的市 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南宁、昆明、乌鲁木齐市市区;重庆、武汉、九江、 岳阳、芜湖等五个沿江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 区省会;太原、郑州、西安、合肥、长沙、兰州、成都、西宁、南昌、贵阳、银川等 十一个内陆省会。 除去上述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城市外,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实行的涉外税收优 惠政策与沿海城市的政策基本是一致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 还有一条即:为了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利于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广东、福建、 浙江、江苏、山东可选择一两个海岛(或江心沙地)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种、 良畜等进行试种、试养项目,属于科研性质,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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