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分配次序的国际规定
录入时间:2001-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1信息】 跨国纳税人的收入所得或经营利润,既是
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又是国际投资者分汇的对象。对跨国纳税人的利润是先征税还
是先分汇,关系到国际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跨国纳税人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这是因为:
一、如果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所得课税采取累进税率而不是比例税率,并对
跨国纳税人的利润所得实行先征税后分汇,那么必然导致所得额大,适用税率高,缴
纳税款多,企业负担重,分汇资金少的结果。
二、如果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原则或最大负担原则,
并在这种条件下采取先征税后分汇的方法,则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所承担的税负就
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采用先分汇后征税的方法,由于分汇后可以对跨国纳税人
和外国投资者分别征税,这就可以比较好地贯彻该国纳税人所规定的税收原则。
三、如果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采取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或对跨国纳税人实行
平等税收原则,跨国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负不会因先分汇后征税或先征税后分汇的顺
序而有所不同,但是先征税后分汇是对法人征税,先分汇后征税是对投资者征税,两
种方法使纳税人及纳税行为发生了变化。
对利润分配次序的不同处理方法会导致不同结果,怎样进行分配便成为人们生活
的目标。目前各国的作法主要有:
一、对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跨国纳税人,一般采取先征税后分汇的处理方法。理
由是这种组织的投资者,公司对于债权债务负有限责任(即投资者仅对所有资本负责),
法律上把这种公司和投资者作为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看待。因此必须先对公司征税,
然后才能分汇给投资者。
二、对属于合作企业或合资企业的跨国投资者,采取先分汇后征税的方法。理由
是这类组织与投资者不是分离的、相互独立的实体。因此应该先分汇后征税。例如,
我国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就是采取这一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