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备条件
录入时间:2001-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需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复议申请是无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
申请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①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只有税务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才是复议的受理范围。所谓"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是指申请人认为税务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侵犯的事实,即增加了纳税人的义务或剥夺
了其权利。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换句话说,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税务机关。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这里指申请人应写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
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如果复议请求不明确、具体,事实根据含糊不清,都
难以进行复议审理。
④属于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复议的范围。凡是超过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属于无
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税抗税罪移送检
察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之内。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
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不能向其他税务机关提出,对于不符合复议管辖的越级
申请等都是无效的申请。
⑥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须先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
款。主要是纳税人先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否则,复
议申请将作为无效申请而不予受理。
⑦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投资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在申请复议前,也应按照税
务机关决定的数量和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⑧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按税务机关的规
定执行,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益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另外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还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
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