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限定条件内可
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主要包括:
A.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
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
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纳税人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
让、开发,在该项投资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B.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
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总范围、总额、分
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
费。
C.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实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
别在规定的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规定的限度里,全年销货净额在1600方元以下
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l0‰,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D.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收机关批准,
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的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
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计提坏帐准备
时,还应注意计提坏帐准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从事
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当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
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余额,计提坏帐准备。从事金
融行业的企业,可以按年末放款余额,计提坏帐准备。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末应收帐款、
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金额。应收帐款有约定期限的,应当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
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
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小于上一年度提取的坏帐准备部分,
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坏帐
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
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
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
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F.纳税人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
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
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
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G.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
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
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