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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部门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居民个人开展引导规范

录入时间:2025-11-12

前期,四川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李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提示提醒和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积极配合自查整改,补充申报境外所得并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665.9万元。

四川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在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后,将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情形严重的可能被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公开曝光。四川税务部门提醒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须及时补正,及时消除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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