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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

录入时间:2025-10-2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综合考虑各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实际情况,决定在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3个省份开展全面试点,在山西省、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等7个省份选取2—3个地级市开展部分试点。开展部分试点的省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分别将试点的地级市名单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为期一年。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试点工作;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青海省由税务部门牵头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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