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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25-05-19
浙江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近日印发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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