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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2-01-22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等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工作实际,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公布)(以下简称“《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工作目标和立法依据

  为了将《意见》有关要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规程》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修正)、《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明确审理委员会领导、调整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审理委员会领导,并根据组织机构改革情况调整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将《规程》第三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副局长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

  (三)调整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权限

  按照督查、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调整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权限。将《规程》第四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审核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对需补充调查的或意见不一致的进行协调;

  (四)对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会议审理;

  (五)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制作会议纪要;

  (六)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案卷归档等工作;

  (八)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调整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整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将《规程》第五条修改为“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稽查局提请审理时,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中说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扩大听证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事由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扩大听证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事项的范围。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六)调整审理文书

  《规程》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为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程序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能对其进行调整。为避免因仅调整文书范本而修改《规程》,删除《规程》附件文书范本,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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