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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颁布时间:2005-07-19

     2005年7月19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 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 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 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 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 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 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 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 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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