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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4]171号颁布时间:2004-01-26

     2004年1月26日 国资发产权[2004]171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直管企业(集 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今第378号)和《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今第192号),我委正在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的要求,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 116号)和产权登记软件进行修订。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及相关产权登记工作的顺 利进行,现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期间,应按照现行规定,认真做好日常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等 产权登记工作。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工作交接,做到产 权登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2003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暂不进行,待新的《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后,与换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制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一并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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