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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40号颁布时间:2003-10-11

     2003年10月11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40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促进企业突出主业做强做大,提高核 心竞争力,为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等工作奠定基础,我们设 计了《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并 按2002年业务收入和主要业务资产分别排序填列前四项主营业务的行业名称及相 关信息。   二、各中央企业主营业务行业名称原则按《企业经营行业分类参考标准》(见附 件2)填列,情况特殊的企业可据实分析填列。   三、《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仅由集团公司按合并口径填报,并于 2003年12月10日前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四、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3193807 附件1: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2:企业经营行业分类参考标准 行业分类        备 注    行业分类      备 注 一、工业               (七)其他运输业 (一)煤炭工业            四、通信业 1、煤炭采选业              (一)电信业 2、煤气生产供应业         1、固定电信服务 (二)石油石化工业              2、移动电信服务 1、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3、其他电信服务 2、石油加工业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 (三)冶金工业               (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四)卫星传输服务 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五)邮政业 3、黑色金属冶炼      五、贸易业 4、有色金属冶炼      (一)国内贸易 (四)建材工业      (二)国际贸易 1、建材采选业      六、地质勘查及水利业 2、建材制造业      (一)地质勘查 (五)化学工业      (二)水利管理 1、化学矿采选业      七、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2、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      (一)餐饮业 (六)机械工业      (二)住宿业 1、普通机械制造业      (三)旅游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八、房地产业 3、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九、仓储业 4、其他机械工业  含金属制品业、电气  十、信息技术服务业            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 (七)电力工业               (一)计算机服务业 1、电力生产业              (二)软件业 2、电力供应业              十一、农林牧渔业 (八)电子工业               (一)农业 (九)森林工业               (二)林业 (十)食品工业               (三)畜牧业 (十一)烟草工业              (四)渔业 (十二)纺织工业  含服装、鞋帽制造业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十三)医药工业              十二、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十四)军工工业              (一)科研设计 (十五)市政公用工业            (二)技术服务业 (十六)矿业    含采盐业及煤炭、冶金、 十三、教育文化广播业           建材、化工以外的其他矿           采选业 (十七)其他工业              (一)教育 二、建筑业                 (二)新闻出版业 三、交通运输业               (三)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一)铁路运输业              (四)文化艺术业 (二)道路运输业              十四、社会服务业 (三)水上运输业              (一)租赁业 (四)航空运输业              (二)商务服务业 (五)管道运输业              (三)其他服务业 (六)物流业                十五、其他行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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