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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04-05-14

     2004年5月14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2003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 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 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中的进口税 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 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之 内。    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4日。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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