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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方式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1-14

     2004年1月14日 商机电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 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便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操作,进一步明确部分机电产品的管理方式,现对部分 机电产品的发证级别作出如下调整: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143090.90 非电机驱动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435912.10 纺织用平网印花机   84435912.90 其他平网印刷机   84771010.90 其他注塑机   84798990.90 本章其他未列名机器及机械器具   84807100.90 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91090.10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85291090.90 其他无线电设备天线及其零件   85438920.90 其他高、中频放大器   85438990.10 飞行数据记录器、报告器   85438990.30 模/数转换器   85438990.90 其他未列名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90314900.90 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   二、以下商品编码的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43191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84431990 其他非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三、取消85299090.90(编号8525至8528所列设备其他零件)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 可管理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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