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的通知
商合字[2003]37号颁布时间:2003-11-12
2003年11月12日 商合字[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
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切实减轻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本着
“以管理促发展”的原则,财政部和商务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
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以下简
称278号文),现就取消收取履约保证金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278号文的规定,进一步加
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为了维护经营公司的正当权益,帮助经营公司化解经营风险,我部委托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了“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
保险”),经营公司可以要求外派劳务人员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并向外派劳务人员进行
说明。
三、经营公司在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时,可以将要求外派劳
务人员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列为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必要条款。
四、我部将于近期召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经营公司参加的政
策说明会(会议通知另发),对新政策进行专题说明,邀请保险公司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
险,同时.择机在报刊杂志及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上对新政策及履约保证保
险进行介绍和答疑。
五、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合作司)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