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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商建办便[2004]2号颁布时间:2004-01-19

     2004年1月19日 商建办便[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 商务厅(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 (含拆解,下同)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 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 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原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由原国家经贸委予以公布。据此,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 年3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 源[2002]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贸易管理部 门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将通过审核认定 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名单报原国家经贸委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29号)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工作已划转商务部 负责。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已基本完成报废汽车回收 资格认定的工作。其中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全部完成。截止 2003年4月底,原国家经贸委已公布356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但是,迄今仍 有个别省市尚未完成此项工作,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和市场秩序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 困难。    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维护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及管理秩 序,防止报废汽车、拼装汽车流向社会,请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市按照国务院第 307号令,以及国经贸厅资源[2002]40号、国经贸厅资源[2001] 535号、国经贸厅资源[2001]773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和完成辖区内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备案, 我部将据此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陈跃红 王qiang   联系电话:(010)85187060,8518705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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