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3]488号颁布时间:2003-12-11
2003年12月11日 商建发[2003]488号
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和汽车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汽车市场日趋活跃和丰富。但在
汽车市场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割裂了全国统
一的汽车市场;配件市场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汽车
配件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旧机动车市场交易秩序混
乱,有的甚至成为报废汽车和非法拼装汽车的销售场所;一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倒卖
报废汽车并流向社会;一些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质量和服务意识差,损害
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在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和汽车维修企业中仍存在价格欺诈、偷
漏税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制约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
更为严重的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
为此,国务院决定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汽车市场进行专项整治不仅是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
体系的客观要求。大力整治汽车市场秩序,对于营造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维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居民购车的积极性,巩固汽车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扩大汽车消
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汽车市
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为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重点,以点
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汽车市场的全
面规范。要把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质量低劣、造成
车辆行驶安全事故及严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企业和配件市场作
为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推动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并取得实效。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提供
制度保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下列阶段性目标:基本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及部门下发的保
护本地汽车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文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
罪活动得到遏制;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用户投诉明显减少;旧机动车交易秩
序得到好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坚决取消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商务厅、商务局、汽车行业办,以
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
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汽车的销售和使用等歧视性政策及规定,在注册登记、收
费、行驶、年检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本地集团用户和个人消费
者购买本地生产的汽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经营者选择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汽车,
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各地对非本地生产汽车销售和
使用等歧视政策及规定要边清理边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工作予以指导和督促。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配件市场秩序。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量
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
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安全配件生
产、销售企业及其市场等进行清理整顿。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犯罪活动猖獗
和相对集中的区域,集中力量进行整治。首先,从源头抓起,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假冒
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取缔和清除一批无照生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
条件或生产假冒伪劣配件的企业和窝点,帮促一批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
定的企业。其次,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汽车配件市场,加大对配件市场经营行为和
商品质量及其来源合法性的执法检查和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配件问题严重、屡
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吊销营业执照和清除出配件市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配件市场要责令停业整顿,并予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
和贮存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和窝点要坚决清除,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再流入市场。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在经营
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
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未经强制性认证(指汽车安全带、玻璃和轮胎三种配件)
的汽车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
装潢、伪造他人厂名和厂址的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配件质量做虚假
宣传的欺诈行为。对阻挠检查、抗拒执法,继续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假
冒伪劣汽车配件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构
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依法严厉打击
违法犯罪分子。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不明码标价或标价签、价目表
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和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诱骗
消费者购买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税务部门要对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依法查处。商务主管部门要担负起汽车配件行业管理的任务,加强配件行业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向
社会公告经清理依法取缔的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等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
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2002年整顿汽车维修市场初见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对汽车配件市场的整顿,进一
步深化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工作。
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包括个体维修户,下同)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
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要责令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对没有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要责
令停业,按规定补办经营许可。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加快完
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交通、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
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
整顿。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伪造、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涂改车身颜
色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
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
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省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
部门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取消经营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四)清理整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
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2001年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清理整
顿工作。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
场要责令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依法
取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检查,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
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旧机动车中介活动。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清理
并取缔旧机动车交易中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查处乱收费行为。发展改
革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中乱收费和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
旧机动车交易中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旧机动车
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等工作。清理整顿期间不得
批建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告
经清理整顿确认合法以及依法取缔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五)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
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及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
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
法犯罪活动。
工商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
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对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
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应在商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
决予以取缔;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的予以处罚,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书和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
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加强
监管,规范和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制度。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
件的,应立即撤销和通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有关证书,注销营业执照。同时,要会
同公安、工商部门在报废汽车注销、回收、拆解、零部件处置等环节,严密程序,堵
塞漏洞。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税务部门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资格,并追缴免征的税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经清理整顿依
法取缔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制订汽车贸易法规,引导汽车贸易及服务业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积极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物流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提高汽车贸易及服务水平,实现集约化、规
模化、品牌化及多样化经营;加强汽车贸易及服务业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
法规和制度,抓紧制定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经营及旧机动车交易等
新的管理办法,规范经营和交易秩序;建立汽车服务贸易市场资格准入制度,健全管
理体制;推动汽车及其配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引导市场
主体建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自律机制,促进汽车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七)加强舆论导向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地
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公告经清理整顿依法
取缔和注销的企业和市场名单以及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宣传名优产品和规范经营的
典型市场,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动社会监
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
质检总局成立全国汽车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称部际协调小组)。组
长由商务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业务对口司(局)级领导组成。部际协
调小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承担日常工
作。根据整治工作进展的要求,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督促检查各项整治工作的进展
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要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
任,保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机关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
配件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致人伤亡等重大事
件的,对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要追究当地政府
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检查,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活动,干扰和阻挠整治工作,
以及与违法分子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案件。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元月。
成立部际协调小组并进行部署,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
《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订本地区汽车市
场整治方案,报部际协调小组(商务部)备案。
第二阶段为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为2004年2月——5月。各地开
展全面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部际协调小
组成员单位组织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4年6月。各地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
好检查验收,于6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部际协调小组。部际协调小组对整
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6月30日前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
公室和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汽车市场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的
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高度,加强领导,严格纪律,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将整治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
车配件等违法案件,构成刑事处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
放行。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
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开展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尤其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
要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及时沟通,增进交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
通与交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
报送工作。自2004年2月开始,于每月底向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当月汽车
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部际协调
小组办公室将编辑《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简报》并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
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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