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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办发[2003]444号颁布时间:2003-11-25

     2003年11月25日 商办发[2003]444号 部机关单位: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知,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 神,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商务部工作规则》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依法 行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透明度”条款的相关规定,特制 订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 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 商务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 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商务部政务公开制度,是 商务部抓新作风、新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 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商务部制订的各项规章、政策、行政措施和办事程序,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需 要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及其征求意见稿;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 征求意见稿;    (三)商务部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 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五)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 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    (七)商务部代表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多双边经贸协 议、协定。    (八)商务部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联系方式。    三、政务公开途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商务部政府网站 (WWW.MOFCOM.GOV.CN,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国际商报(以下简称商报)为商务部政 务公开的指定发布媒介。商务部各类须政务公开的内容均应通过上述媒介对社会公众 发布。    四、政务公开方式及程序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在制订过程中可以通过部内协 商、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1、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除会签部内相关单位外,同时应将公文草 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集中发布,供部内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办单位应认 真研究有关反馈意见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公文草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征求 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可通过书面方式或会议方式,征求有关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3、上述公文草案如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 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在经过部内协商和专家论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由主办单位呈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地方、 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的内 容中须包括意见反馈方式及途径。    上述公文在呈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或部领导签批前,主办单位应将部内协商、专 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情况作简要汇总、说明,作为附件与正文一并呈阅;如确属重大紧 急事项而无法履行对外公开程序的,主办单位在呈报部领导时须书面说明原因、理由。    (二)商务部下列文件在印发后应送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分送《文告》、政府 网站、国际商报等对外发布。    1、部令、公告;    2、下发的部文件、部函、办公厅文件中不带密级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 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上述公文,由主办单位在发文稿纸上加盖“可对外发布”章,颁布印发后,由部 新闻办根据情况,协调《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文告》、政府网 站应全文刊载;国际商报可刊载、摘登或发消息;如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由部 新闻办商主办单位后,可通过新闻报道、网上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上报公文、涉密公文以及回复地方、部门意见的公文一律不得对外公布;涉密公 文在解密后,经相关司局审核同意后,可对外公布。    其它公文可由主办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需向社会公开,如需公开,应在发文稿纸上 加盖“对外发布”章并由部新闻办、《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    如主办单位认为需对公布的文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的,可将有关材料 按上述途径对外发布。    (三)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将具体负责部门、办理 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等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 社会、企业监督。    (四)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分别由负责各项统计的主办单位 在每月统计数据出来后,由新闻办统一协调在政府网站等各指定媒介及其它媒介上发 布。    (五)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由条法司审核后对外公布。    五、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一)部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把关, 确保质量和准确性,并按照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政务公开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介对 外发布,政务公开的文件、资料印发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指定媒介;收到相关 文件、材料后,政府网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国际商报在7个工作日内刊载, 《文告》在10个工作日内刊载。    (二)各指定媒介应设立相应栏目,用于刊载政务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到及时、 准确;对征求意见稿,应协助主办单位搜集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于公示期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和建议原文送达主办单位。    (三)办公厅负责对商务部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督查办工作专报》上通报;对屡次违反规 定或出现重大疏漏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领导报告后,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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