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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颁布时间:2003-07-30

     2003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 诺,现公布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 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 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1095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 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 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 级以上;  ??6.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 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 (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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