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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颁布时间:2003-07-04

     2003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 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 倾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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