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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水经调[2002]551号颁布时间:2002-12-16

     2002年12月16日 水经调[2002]55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 028号),结合我部实际,我们对《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水利部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水经调[2001]501号)停止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水利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 [200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水利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 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暂按现行管理办 法执行,财政部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下列账户进行支付:   1.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下同);   2.财政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下同);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下同)。   第五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持有和管理,未 经水利部报财政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 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季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第七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和财政部批准后, 由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系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 理财政性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支付指 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 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 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尚未实行财政 授权支付的单位,其水利财政性资金由其有关上级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   第八条 水利部为一级预算单位;向水利部直接申请支付并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为二 级预算单位,依次可向下再分为三级、四级、五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 所属预算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各级预 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 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 向主管单位和财政部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开设特设账户申请由水利部统一提出并报财政部审批。预算单位在收到 水利部的通知后,方可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时,应提出开设银行账户申请,填写《财政 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表一[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 由水利部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表二[略])并报财政 部批准。   第十四条 设立银行账户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水利部书面通知二级预算单位,并 由二级预算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向下通知。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填写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表三[略]),自留一份,逐级报各 级主管单位留存一份;水利部填写《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表 四[略]),自留一份,连同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 印鉴卡》一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查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各预算单位开设 账户。   第十五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附《拨款预算科目名称》。在 《拨款预算科目名称》中,科目编号是指预算科目代码,名称是指预算科目名称,财 政部主管司是指财政部农业司。   第十六条 印鉴卡内容如需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填写《预算单位 印鉴卡变更申请书》(附表五[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 到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水利部;经水利部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预 算单位应重新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拨款印鉴卡》,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同 时还应按代理银行的要求,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要按本办法第十条至十五条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水利财政预算内资金及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通过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特殊专项支出通过特设专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 单位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 补贴等,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 有内部报账单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内部管理单位)的预算单位, 应合理确定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额度,当内部报账单位的备用金达不到确定的额度 时,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予以弥补。   预算单位确定的内部报账单位备用金额度,应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用于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应专户存储、专 款专用,不得将该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转存。   第三节 水利财政性资金账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按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 规定按资金性质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   为加强水利财政性资金管理,基层预算单位还应按类、款、项设置一套用款额度 日记账,辅助核算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授权支付额度的收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按直属单位设置辅助账册,按类、款、项分别反映所 属单位水利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计划的批复和支付情况、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批复及 支用情况。其中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后,水利财政性资金账册体 系,应采用电子化的手段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水利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应依据批 复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认真测算需用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科学、 合理地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专项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 度编制。   第二十九条 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包括:年度财政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工 程采购支出、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10万元(含)以上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和工资支出;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为纳入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以外的所有开支。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填制《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六[略])。 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填写,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 按项级科目填写。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水利部应填制 《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表七[略]),连同所属预算单位填制的 《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流域机构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 送水利部,每年的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 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 水利部、每年的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度 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 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 当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与部门预算控制数相差较大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 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在收到财政部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下达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依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及时转批下达。   当财政部主管司局通知调整我部上报的用款计划时,水利部应对二级预算单位的 用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数及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应对所属 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数及时向下通知(依次向下通知到基层预算单位并 相应调整用款计划);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水利部调整用款计划通知后的2个工作 日内,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报水利部,水利部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正式报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水利部应在收到财政 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确定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数,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调整或 补报用款计划,水利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 用款月度前25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 前15天报水利部,水利部在用款月度前10天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水文、地质变化、工程塌方、工程进度加快或采取赶 工措施等影响工程正常进展,或发生重大工程索赔、重大设计变更等可能造成超计划 用款的;   2.用款计划批复后新发生的、事先无法预料的紧急支出项目;   3.政策性因素造成超计划用款的;   4.其他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超计划用款时,应 及时将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书面说明文件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经水利部报送财政部。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额度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基本程序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水利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 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需要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 请书》(附表八[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送水利部。   第四十二条 支付申请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应报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核并签署意见。需跨省(市)报二级预算单位审核、 汇总的,应在报二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前,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并签署意见。预 算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向财政专员办和其直接主管单位提供支付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二级预算单位与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 意见不一致时,应与财政专员办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签署审核意见 并附说明材料报水利部,由水利部与财政部按规定确定是否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申请应按支出类型(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 支出)分别填写,一类填写一张申请书;对每一类支出要按款分项填写;专项支出要 按具体项目填写。   第四十五条 水利部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后,按规定填制《财 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表九[略]),连同所属单位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 付申请书》一并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六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代理银行付款后,基层预算单位应将代理银 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表十[略])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 凭证。代理银行付款后出具的工资明细表作为工资支付的原始凭证。   第四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向二级预算单位提供代理银行付款后开具的《财政直接支 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并由二级预算单位逐级通知直接支付项目的各级主管单 位。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相对稳定,要确 定第一经办人和第二经办人;支付申请一般由第一经办人填制,第一经办人不在时, 由第二经办人填制。   办理直接支付申请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及印章式样应报直 接主管单位备案。同时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的上述资料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代 理银行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水利部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中由财 政拨款支付的在编人员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纳入财政直接 支付的工资项目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及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和 奖金等;中央单位按规定享受的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的补贴、津贴和奖 金等。   第五十二条 工资直接支付时的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 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 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等按规定 应由预算单位负担的部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第五十三条 水利部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发放,由水利部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 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 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通过人事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论送 财政部。   第五十四条 每月初,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应会同人事部门将应由 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0日之 前将所属预算单位工资清单报水利部;水利部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各 基层预算单位工资清单一并于每月25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 补贴变化等情况,水利部应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部机关行政人员工资变动情况 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应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工资清单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 汇总;二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工资变动 情况及工资清单,并在发生变动的当月20日以前上报水利部;水利部经济调节司会 同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汇总后,在当月25日以前报财政部。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六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 计等年度财政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   第五十七条 工程采购支出需要财政直接支付时,由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 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工程项目实际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 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按规定提出财政直接支 付申请,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支付凭证。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购(供)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 供货合同等文件、票据的复印件、设备或材料采购清单、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经监 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或支付月报)等文件、凭证的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按月申请。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应逐级上报主 管单位审核;对预算单位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二级以下主管单位应于2个 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二级预算单位及财政专员办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及财政专员办 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水利部;水利部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完毕并报 送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费、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到承包商、供货商、 土地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收款人。   第六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 支付给承包商等收款人。   第六十一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 预算单位在报送支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出具各项资金到位情况的书面证明并经单位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 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其财政性资金支付申请将暂缓或停止办理。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在调整申请未 批复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项目概算、预算调整正式批复后,按新的项目概算 和预算调整支付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对由于政策性因素、水文、地质、工程塌方、异常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不可 抗力造成的超概算或超预算的情况,为确保项目的正常进度和实施,在申请概算或预 算调整的同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写明情况,按规定的支付程序逐级上报水利部,水 利部作为特殊情况向财政部提出支付申请。   第六十三条 按照不改变建设单位原有管理级次和职责权限的原则,实行多级建设 管理的建设单位,当下级项目管理单位不是一级预算单位时,工程价款、设备物资采 购等支出,统一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向其主管单位提出支付申请,通过直接支付方式, 由财政部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但具体结算手续,可仍按建设单位内部项目管理 办法的规定,由收款人直接向其项目管理单位办理。   第六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 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 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五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中的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支出以及未列入《政府采购品 目分类表》的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支出。特殊情况的, 经二级预算单位报水利部认定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物品、服务的采购款项时,应依据批复的年度 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供)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 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等。   第六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应及时逐级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及 财政专员办审核后报水利部,水利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的采购支出,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有 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 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付、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 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不足10万元人民币 的购买支出、年度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 特别紧急的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条 年度投资50万元以上且根据项目总体规划需分别由若干个基层预算单 位实施建设管理的项目,分开后单项年度投资不足50万元的,该单位的工程采购支 付可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要按规定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附表十一[略]),并按代理银行的规定填制其他相关银行凭证,通知代理银行支 付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月授权资金 额度未用完时,可累加使用。   第七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代理银行付款后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和 其他相关单据及时登记有关账簿,并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发现错误及时通 知代理银行更正;各级主管单位在收到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 后,应及时登记有关辅助账簿。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 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结算时,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 支付金额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 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七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 签订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收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 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 级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七条 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时,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发生退票的, 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 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的,在资金退回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代理银行应通知预算单 位并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八条 每月初,预算单位应向主管单位报送上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支 出月报表》(附表十二[略]),按类、款、项反映当月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支付 的实际支用情况。逐级报主管单位核对、汇总后,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报 水利部;水利部核对、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九条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利部认定并由国务院或国 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办理。   第八十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向 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先电传或发电子邮件、后补正式申请),要求调增授权额 度,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科(项)目、调增的额度等。二级预算单位确认后报水利 部,经水利部报财政部批准后调增授权额度。   第八十一条 按照不改变建设单位原有管理级次和职责权限的原则,实行多级建设 管理的建设单位,当下级项目管理单位不是一级预算单位时,可按经上级主管单位批 准的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付给下级项目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等,通 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下级项目管理单位的银行存款户。   第六章 对 账   第八十二条 每月初基层预算单位将上月的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和代理银行核对无 误后,分预算科目类、款、项逐级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于10日前 将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水利部。   第八十三条 年度终了,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 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按财政部规定对基 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进行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 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基层单位依据对账签证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 填写《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对账签证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 报,二级预算单位应于1月10日前报水利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水利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指导所属单位办理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手续;审核、上报所属单位预算拨款 印鉴卡;   3.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按批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所属 单位用款计划;逐级批转所属单位用款计划;   4.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直接支付申请;   5.指导所属单位按规定使用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 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按规定提出设立财政性资金账户申请,办理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   3.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并上报用款计划;   4.按批复的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签发财政授权支付令;   5.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招标、评标工作;   6.实施本单位项目管理、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7.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及账户管 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1.做好本单位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下级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给予指导;   2.按规定填写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申请和印鉴卡,办理具体开户手续;组织和 指导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开户申请、填写印鉴卡、办理开户手续;审核、汇总、上 报所属单位开户申请和印鉴卡;   3.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批复预算,具体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审核、 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用款计划;批转所属单位用款计划;   4.参与招、评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5.按批复用款计划提出本单位直接支付申请、按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填写财 政授权支付令;审核、汇总、上报下级单位直接支付申请;   6.审查本单位各类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 支付凭证;   7.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财政性 资金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审核中应遵循的原则是:   1.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和支付 申请;   2.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审核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   3.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合同条款的规定、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项目进度和 实际用款进度审核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   第八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单位有权拒绝受理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2.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或越级申请使用资金的;   5.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6.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7.其他可能造成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主管单位对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1.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或额度、合同条款、项目进度申请 和使用资金;   2.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上报的资料、信息是否及时、准确;   3.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评标;   4.是否利用报账单位转移、隐匿财政性资金;   5.是否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   6.是否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财政性资金严重流失的行为。   第九十条 水利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情 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待财政 部明确后另行下达。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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